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银川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掌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及全社会的科技开发状况,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服务。
第二章 登记的范围
第三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验收、鉴定、评审、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以及其他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四条 本办法登记的科技成果范围是:
(一)应用技术类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
(二)基础理论类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
(三)软科学类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它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等。
第三章 登记的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符合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
(二)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三) 评价结论具有下述评价意见:
应用技术类成果:评价结论表明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并已实际应用,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基础理论类成果:在国内外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对本学科的健全发展有重要补充,并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引用、评价或由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评价意见。
软科学类成果:对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当前或长远的决策管理,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在理论上和分析方法上有独到的见解,在指导工作实践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
(四)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章 登记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 银川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并指导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科技成果登记的审核、批准工作由综合科技科负责。
第八条 银川市科技局综合科技科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汇总公告,并在宁夏科技信息网站和银川市科技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登记申报的材料
第九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及研究总结报告。
(二)基础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格式。
第六章 登记程序
第十条 市、县、区所属单位和所在地区个人完成的成果统一由市、县、区科技局负责推荐;银川市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学术团体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民营科技企业、其它企业或个人完成的成果按属地或行业主管负责推荐。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推荐单位对符合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推荐登记。凡承担自治区、银川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鉴定、评审后三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凡申请登记的成果需交纳成果登记证书、公告、登录等成本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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