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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银科字[2003]3号)


  为扶持、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含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高新化方向发展,设立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加强对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创新资金的用途和投入


第一条 创新资金是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金融机构    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从而逐步建立起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机制。
第二条 创新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为内容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    的实施。
第三条 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划出15%-30%作为创新资金。

第二章 创新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


1、高新技术项目贷款贴息;
2、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章 创新资金使用条件


第五条 已在银川市所辖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拥有主导产品,能形成一定规模化生产和批量,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六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没完成或完成不好的企业。


第七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和扶持资助两种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取得国家、区、市科技立项,附加值高、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实施单位的银行贷款已到位,信誉度高、风险小、贷款额度较大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九条 符合国家、区、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技术先进、附加值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开发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具有发展前景的产业开发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中间试验和小批量开发项目,企业必须有能使项目完成的匹配资金,给予无偿扶持资助。

第四章 创新资金的申请和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创新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提出申请,由主管项目科室会同计划财务科和综合科技科按照《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立项论证程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计划财务科和综合科技科提出立项意见,报局务会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贴息期限为1-2年;每一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额度不高于200万元,贴息金额为批准贴息期内银行利息实际支付数。每一项目扶持资助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管理、验收(鉴定)、成果登记、申奖等按《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银川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的管理按科技三项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内容使用创新资金,严禁挪用和转移,市科技局对企业的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使用不当的,将收回创新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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