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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银科字[200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及软科学研究的硬化和软科学成果的市场化,加速推进银川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结合银川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是以解决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科技法规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的研究。银川市软科学研究对象主要是以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核心,对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对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第二章 立项和管理


第四条 银川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全市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综合科技科负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在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时,就贯彻国家的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国家、区、市重大决策,以及科技中心工作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要围绕市科技局当年九月发布的下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进行。
第七条 申请软科学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软科学计划对申请者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软科学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项目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部门或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第九条 软科学项目申报以集中申报为主,补充申报为辅,全年均可申报,项目集中申报一般在每年十一月底之前结束。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申请书的附件(与申请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等)。
第十一条 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二项市科技局立项的在研软科学项目,且只能担任其中一项的主持人。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立项程序按《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申请立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对软科学研究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包括撤消、合并、分解和增减项目,改变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换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等)。需经银川市科技局批准,并重新调整任务书。
第十四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上缴市科技局。中途停止而又不及时上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下达的全部经费上缴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除必须委托指定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外,重大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并鼓励多个单位联合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带资金用于项目实施的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按任务书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约定配合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上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单位又未向科技局上报的,有关单位及个人二年内不得再承担银川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是从银川市科技三项费中拨出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其管理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软科学研究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年度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其经费管理按任务书约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一条 银川市软科学计划项目取得的软科学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评审,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经项目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将项目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和其它研究资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综合科技科,进行形式审查,七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同意组织评审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不同意组织评审的,应说明理由。评审工作在二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组织项目评审时成立项目评审组。项目评审组应由评审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研究发展状况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5-13人(专家人数应为单数)。申请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专家,由组织项目评审的部门聘任。被聘专家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审会,专家因故不到会不得临时更换评审组成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以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进行,包括:
(一)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 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
(四) 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作用、影响;
(五) 观点、方法、理论的创新性;
(六) 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七) 经费的决算和使用情况;
(八)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的评审结论包括下列各项:
(一) 成果的水平、作用和效益;
(二) 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的约定;
(三) 技术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规定;
(四)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组织评审部门职责:
(一) 对提请评审项目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资料进行预审查;
(二)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评审形式,并批复申请单位;
(三) 确定评审组成员人数和名单,以及评审组组长;
(四) 发出召开评审会或函审通知;
(五) 在确定的评审日期至少一周前将成果研究报告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
(六) 组织召开评审会、行使监督职能;
(七) 审查评审组所作的评审意见;
(八) 签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单位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组织评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办理有关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报送研究报告;
(二)在评审会上向评审组介绍研究成果,接受评审组的质疑;
(三)项目通过评审后,应及时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中除组织评审部门和主持评审部门签章栏目的内容后,报送组织评审部门审核、签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议评审的程序:
(一)由组织评审部门宣布评审组专家名单并对其资格予以确认。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会,开展评审工作;
(二)由完成项目的负责人报告研究工作总结、介绍研究成果;
(三)评审组专家质疑、讨论和评议;
(四)评审组讨论评审意见(项目组成员应回避);
(五)评审意见形成后,评审组组长宣布评审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函审评审程序:
(一)由组织评审单位发出评审通知,与项目研究报告一并送交评审委员会专家;
(二)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意见表》
(三)组织评审部门安排专人会同评审组组长对专家意见进行整理,形成评审意见汇总稿交由评审组组长审定签字。
(四)函审评审的上述程序应在1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单位将评审组组长已签字的评审意见填写在"评审意见"栏中,再将《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送组织评审部门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加盖主持评审部门的印章,《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生效。

第五章 成果的归档和登记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评审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上报市科技局。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向市科技局上报。
第三十二条 对上报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则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在《银川市科技成果公报》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评审证书、全套研究报告等。

第六章 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四条 成单位共有。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
第三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国家宝贵的财富和资源,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地区、部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市科技局应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推广、实施及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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