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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银科字[2003]1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鉴定)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是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攻关计划(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开发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等项目管理的各环节。
第三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成
1、银川市科技发展规划中需要纳入年度计划中实施的项目;
2、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或自治区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
3、根据银川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项目。
4、各市、县、区和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由银川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明确职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分为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开发产业化项目两类。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实行产学研结合,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科技攻关项目主要支持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主要包括对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共性技术、高新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科技开发产业化项目主要支持符合银川市科技计划方向和条件,对市、县、区主导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市县区级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立项原则:
(一)与银川市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紧密结合,符合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国家、区、市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
(二)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三)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三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七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申请或招标、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 银川市科技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由计划财务科会同有关主管项目科室,于当年九月发布下年度项目指南和优先支持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规模、目标及承担项目应具备的必要条件。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程序、方式。
第九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根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项目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不同计划对申请者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申请书的附件(与申请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等)。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部门或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二)根据银川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职能划分,由主管项目科室分别负责项目的受理工作。科技项目申报以集中申报为主,补充申报为辅,全年均可申报,项目集中申报一般在每年十一月底前结束;
(三)主管项目科室对所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咨询,提出初审意见(包括需要招标、论证或评估、择优委任等方式进行选择的项目),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送计划财务科汇总,同时对预期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项目申请书送知识产权科。计划财务科将项目汇总后提交局务会审核,于当年十二月初完成下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编制;
(四)按照科技项目计划,分期分批由各主管项目科室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的招标、可行性论证、评审或评估。对于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暂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评审或评估时,应对项目的可行、不可行或需要复议作出明确结论。对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送有关科室进行复审;
(六)主管项目科室对通过招标、论证、评审入选的项目应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实施期限、组织单位、承担单位、经费预算安排等,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送计划财务科;
(七)计划财务科对各主管项目科室提出的项目及经费配置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形成草案后,提交局务会审核批准;
(八)经局务会审核批准后,市科技局与财政局会签行文下达。
第十三条 列入银川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必须通过项目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研究内容目标等具体任务和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生效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交综合科技科统一编号备案。对预期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项目计划任务书同时送知识产权科。项目计划任务书必须在经费下达前签定,不按期签定的,视为自动放弃和撤销。
第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项目,任务书中的研究与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执行中不可测的项目,任务书中的研究与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的主要科研人员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二项市科技局立项的在研科技项目,且只能担任其中一项的主持人。

第三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采取银川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十七条 银川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银川市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开发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编制科技计划;
(二)组织审查项目申请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规则,会同财政局审定项目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三)重大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由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直接负责,其他项目可委托银川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区科技局直接管理。列入计划项目中涉及到银行贷款或担保资金的,科技局各主管科室配合金融部门、担保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银行、担保中心对资金进行监管和回收;
(四)监督、检查科技计划的实施,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审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鉴定),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局分别委托银川市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市、县、区科技局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局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局主管项目科室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五)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六)向科技局主管项目科室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较强的科研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其基本职责是:
(一) 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局和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局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填报由科技局印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大项目实行不定期通报制。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十一月中旬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汇总后,于十二月中旬提交综合科技科。凡不按规定报告执行情况的项目,翌年不予接转,或视为自行终止,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或无实用价值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四)项目所依托的技术单位或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技术引进、对外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八)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超过一年的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的,科技局将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项目追回科技经费,且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及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系会议制度,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的统计,形成知识产权情况汇总分析,项目经费监督使用等,并及时向局务会通报各类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川市科技计划经费由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筹集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和计划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年度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科技局、财政局直接对科技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等,停止拨款直至撤销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鉴定)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验收(鉴定)组织工作由科技局综合科技科负责。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鉴定)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等项目和计划外项目需进行鉴定。验收和鉴定不重复进行。验收(鉴定)内容包括:
(一) 研究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 实施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
(三) 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和应用前景评价;
(四) 预期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
(五) 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六) 项目实施的组织及管理经验、科技人才和队伍的成长;
(七) 经费(拨款、贷款、自筹等)决算和使用、还款情况;
(八)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鉴定)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鉴定)工作需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
(二) 项目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向科技局提出验收(鉴定)申请及有关验收(鉴定)资料和数据;
对预期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首先到知识产权科办理知识产权申报。
(三)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查验收(鉴定)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意见后,提交综合科技科审核,审核合格的,批复项目验收(鉴定)申请,确定验收(鉴定)方式和时间,会同项目主管科室验收(鉴定)。
(四)在组织项目验收(鉴定)时,成立项目验收(鉴定)组。项目验收(鉴定)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5-13人(专家人数应为单数)。申请验收(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专家,由组织项目验收(鉴定)的科室聘任。被聘任专家不得委派代表参加验收(鉴定)会,专家因故不到会不得临时更换验收(鉴定)组成员;
(五)在确定的项目验收(鉴定)日期至少一周前将项目验收(鉴定)材料送达承担验收(鉴定)任务的专家,项目验收(鉴定)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查验收(鉴定)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及预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鉴定)意见和验收(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鉴定)时应提交下列验收(鉴定)文件,以及一定形式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
(一) 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 有关对项目的批件或批复文件;
(三) 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 项目中期检查或评估报告;
(七) 鉴定查新报告(对预期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项目同时提交专利查新报告);
(八) 创新成果、专利一览表;
(九)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单位应对其验收(鉴定)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鉴定)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鉴定)结论或评估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鉴定)结论包括下列各项:
(一) 是否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指标;
(二)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 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 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 成果的总体水平和效益;
(六)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 组织项目验收(鉴定)的科室根据验收(鉴定)组或评估机构意见,提出"通过验收(鉴定)"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鉴定)"的结论建议。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鉴定);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议:
(一)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鉴定)意见异议较大的;
(三) 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鉴定):
(一) 完成计划合同书不到85%的;
(二) 提交的验收(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 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 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二个月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六) 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由科技局综合科技科审定后核发验收(鉴定)证书;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鉴定)申请,进行验收(鉴定)。按项目任务书要求,项目到期未完成或经过复议和缓期,仍未通过验收(鉴定)或未按要求提出验收(鉴定)的,有关单位及个人二年内不得再承担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追回已拨科技经费。
第三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鼓励对科技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银川市科技项目专家信息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咨询专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鉴定)等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聘任专家职责:
(一) 向科技局和项目组织部门提供对项目的咨询意见;
(二) 参与项目的论证;
(三) 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
(四) 参与项目的验收(鉴定)。
第四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评判能力。
第四十七条 以下人员不宜选聘为咨询专家: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四十八条 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四十九条 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有关咨询的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条 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负担。
第五十一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有关咨询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二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咨询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此前制定的银川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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