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区科技发展计划”)是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计 划的制订必须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宁”战略,紧密围绕我区社
会经济发展目标和重大部署,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难题和关 键技术。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兴农计划、电子信息应用计划、技 术引进计划等计划组成。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二章 计划编制程序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来源:
1、自治区科技规划需要纳入年度计划中实施的项目;
2、国家各部委下达的项目;
3、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中,需要科技相配合的项目;
4、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由各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1、自治区科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科技发展的实际状况,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处室,每年第三季度末提出 下年度科技发展宏观指导意见,并发布项目指南。
2、项目申请由申报单位先填写《科技发展项目申报表》一式2份。按隶属关系报地市(县)科委(科技局)或主管厅(局 )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科委一般不直接受理基层单位的申报。
3、自治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入选项目由承担单位编写《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一式2份,经地、市(县)科委(科技局)或主管厅(局)论证和评议,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委审批。
第六条 计划项目的审批与下达:
1、项目审批实行二级审批制,即项目主管处(室)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包括对项目内容的审定、执行年限和总经费 预算安排等,由计财处综合平衡后提交行政办公会讨论,最后由委务会审查批准。
2、计划下达实行双轨制。即计划财务处根据委务会决定,由主任签发,正式下达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文本。同时,主管 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由分管主任签字,计划财务处加盖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将
《项目合同书》送达执行管理处(室)管理。
第七条 区直各部门和地市县在下达本行业或地市县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时,须含列入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同时将 计划报自治区简委备案。
第八条 科技项目采取随时申报,相对集中,定期审定的办法。项目申报一般在上年度11月底前,审定在本年度2月底前。在项目 管理上引入竞争机制,对某些重点科技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列入自治区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这冼分级分类管理。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由自治区科委直接管 理,一般项目由区科委委托主管部门和地市县科委(科技局)管理。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的银行贷款项目或高科技风险投资
项目由科委主管处(室)与金融部门统一管理,并会同银行对资金进行监督和回收。
第十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凡列入各类计划的项目,一律签订合同。项目合同必须在经费下达前审批签定,不按 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和撤销。计划项目必须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内容和进度执行。从下拨经费之日起,项目
承担者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展工作的,按自行撤销处理,并追回经费,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十一月底前向主管部门和区科委局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 况。凡不按规定报告执行情况的项目,翌年不预接转,或视为自行中止,并追退已拨经费。
第十二条 因情况变化,对项目需要进行调整时,承担单位应提出局面报告,经区科委核准后执行。项目因故中止、撤销,由项目 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的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述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星火、火炬、电子信息应用、成果推广、科技兴农、技术引进等产业计划项目的主管处(室)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管 理细则。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申报项目时,要详细列出经费预算及依据。项目完成或中止、撤销时,要申报、审查项 目的决算执行情况。同时,要按合同规定退还结余经费。
第十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中无偿使用部分,按进度,分期、分批拨款。自治区科委按项目合同做出拨款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后会签下拨。有偿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委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必须按规定使用范围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接受上级及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银行的技术开发贷款和招商引资,以保证科技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承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拨款经费的10%。
第十九条 承担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科技人员可享受项目津贴。承担重大攻关计划项目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8%以下,一般攻关 项目提取4%以下作为津贴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分配。
项目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取消津贴补助,由单位从享受津贴人员工资中扣回,作为单位科技发展基金。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委计划财务处统一负责划拨自治区和国家各部(委)项目经费。其他部门或处(室)不得随意提供帐号,划转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计划项目主管处(室)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回扣,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由自治区科委监察室、审计员和计划财务处共同组成财务检查小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审查。
第六章 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鉴定验收,按国家科技部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必须进行工程设备 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的依据是审批下达的《项目合同书》。攻关计划项目实行技术鉴定,推广或产业计划项目实行验 收。原则上不进行双重验收鉴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鉴定验收后,自治区科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对该成果应用生产情况,应继续眼踪,以了解该成果的经济效益。项目 承担单位有义务向自治区科委不定期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与本管理办法相配套使用的文件包括:
1、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2、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引进计划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自治区科委。
宁 夏 科 委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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